汉朝开始的死刑复核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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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3-01 12: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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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由于死刑的严厉性和它的不可挽回性,凡属法制文明的国度,对死刑的适用都极为慎重。  在现今中国,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,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。于是很 多人都误以为死刑复核制度是近代才出现的新事物。
    其实,我国古代时就已经有了很严肃的死刑复核制度。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包括死刑复核和  死刑复奏。死刑复核是指对于拟定的死刑案件,先由国家有关部门复查,然后在最终定判之前 报请皇帝裁定。死刑复奏则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,在行刑之前必须再次奏请皇帝进行核准。
    至少从汉朝开始,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,即所谓“报囚”。三国时期魏  明帝曾规定:除谋反、杀人罪外,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。南朝宋武帝诏令:“其罪应重 辟者,皆如旧先须上报,有司严加听察,犯者以杀人论。”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,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,由皇帝亲自过问,必须无疑问或冤屈时才可执行。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,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,体现了传统的“慎刑”精神。
    隋朝时,对待死刑理为慎重。《隋书.刑法志》载:“开皇十五制:死罪者,三奏而后决。”即通过三次奏请皇帝才能决定是否最终处以死刑,也称“三复奏”。
后来,唐太宗为了避免错杀人,又将行刑前的“三复奏”更改为“五复奏”,即处死犯人前一天要向皇帝复奏两次,处决当天还要复奏三次。但是因为古代交通不发达,地方离京城远近不一,都实施五复奏不太现实,所以唐太宗只好规定地方适用三复奏,京师实行五复奏。《唐六典.刑部》记载,对即将处死的人,执行死刑前一天复奏两次,执行死刑当日还要复奏一次,尽量避免错杀无辜。如果执行官员不复奏皇帝擅自行刑,将会受到刑事处罚。但是对于罪大恶极不可饶恕的罪人,如谋杀祖父母、父母,杀姑、兄姊、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以上的人,以及杀死评价的贱民、奴婢,则只要实行一复奏后,就可用死刑。由于唐朝的死刑复核制度十分完善,所以后来一直为在朝历代沿用。
    明清时凡死刑囚犯应经皇帝“勾决”后,再由刑部发文至罪犯关押场所,当地应在文书到达三天之内执行。明清时期的死刑,分为立决和秋后决两种形式,即立即执行和秋后执行。清律称前者为“斩立决”“绞立决”,后者为“斩监候”。对于谋反、大逆、谋叛及杀人等性质特别严重的死刑犯实行立决,一般的死刑犯则秋后问斩。
    死立决和秋后问斩都要经过皇帝的审核批准。对于死立决的案件,一般要先经过刑部审定,都察院参核,再送大理寺审允,最后由法司会奏请皇帝最后校准。对于秋后问斩的死刑案件,明朝实行朝审制度。朝审是天顺二年下诏,天顺三年开始实行的,并且从此“永为定例”,“每岁霜降后”实  行,“历朝遵行”。
    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实行秋审和朝审两种复核制度,凡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案件,都要经过  秋审和朝审。秋审为审核地方各省所判的监候案件,朝审是审核刑部所判的监候案件。由此可见,古代杀人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轻率,人死不能复生,在古代我国已经有了死刑  复核制度,并且已经相对完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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